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同时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1-5-21 浏览次数:1092

    涉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后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款,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实际上分别从违约金、赔偿金两个角度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对此,如何理解适用呢?我们知道,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不同之处在于,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事先约定,而赔偿金的数额则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但二者的主要功能均在于补偿损失,因此,不可并存,只能由当事人任一选择。否则,如果同时适用,会使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于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平。通常情形下,当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即可,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劳动者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要视用人单位最终的请求而定。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