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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
发表时间:2011-5-21 浏览次数:1246

    如本网之前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并非无效,此时劳动者仍然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就是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一方就产生了可主张经济补偿的债权请求权。而劳动者正是基于该请求权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差额经济补偿。


    当然,作为与民商事合同性质相同的竞业限制合同来说,在用人单位出现逾期支付经济补偿的违约行为后,劳动者可以催告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给付该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在催告期限内仍然拒绝履行债务,构成根本性违约。这样一来,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对劳动者的就业行为就没有任何约束力了,而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期内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经济补偿。


    链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四条规定:“(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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