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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理由
发表时间:2011-5-22 浏览次数:1160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但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或批准。若解除行为构成违法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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