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竞业限制协议能否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解除?
发表时间:2011-5-22 浏览次数:1341

    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通常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履行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后。那么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的任何一方能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呢?


    通常来说,合同的解除都是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履行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后,但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就产生了(双方约定附期限的除外)。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可以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前。但是比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均是在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后因一方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前,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尚未开始履行,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又该如何解除呢?


    答案是肯定的。首先,经双方协商一致,竞业限制协议是可以解除的。其次,因双方以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实现订立目的的;再次,劳动者不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畴的。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