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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在什么样情况下可以依法终止履行?
发表时间:2011-5-22 浏览次数:1525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特别约定生效条件的除外)。协议生效后,在双方约定的有效期内(最长为2年),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由双方依约履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终止。


    一、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届满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最长不得超过2年。也就是说,在双方约定的协议有效期内或两年期满后,竞业限制协议就自然终止。


    二、用人单位法人资格丧失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法人资格丧失的情形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布破产清算;企业解散;经营期限届满、改制被兼并等。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不再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使得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丧失基础要件。


    三、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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