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者能否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
发表时间:2011-5-22 浏览次数:1758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该表述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具有单方决定权。只要劳动者属于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范畴,用人单位要求该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无权拒绝。但劳动者认为自身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畴并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可以拒绝用人单位订立竞业限制的要求。


    我们建议因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具体范围。


    友情链接: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适用对象包括哪些岗位人员?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