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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发表时间:2009-5-16 浏览次数:2274

    特征一: 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不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关系为存在的基础,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


    特征二: 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企业,另一方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即用人单位内的全体劳动者,劳动者一方由工会组织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为其代表,不能由职工个人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特征三: 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须经过特定程序。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就有关内容达成集体合同文本,并将文本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经15日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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