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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法律效力的确定及附属规定
发表时间:2009-5-20 浏览次数:1625

集体合同的效力包括效力范围和效力形式两部分。其中,效力范围又包括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两部分。


    (1)对人的效力,即集体合同对什么人有效。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关系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在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合同关系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获得利益并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代表的经营者。


    (2)时间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多长时间内有约束力。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时效,开始于该合同经审查合格之日或依法推定审查合格之日,终止于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解除之日。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是指集体合同的条款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标准性条款,具有支配劳动合同关系人的效力。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此标准,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有效,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无效,要使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某项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但在集体合同中有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明确或无效,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就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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