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审查、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与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相同。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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