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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理
发表时间:2009-5-31 浏览次数:2197

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指南


一、 受理范围:

1、原行业统筹单位、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2、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部省属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3、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4、对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要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


二、申报条件

申请鉴定者在医疗期内治愈或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

精神科疾病要求系统治疗期达五年以上。情感性精神病(抑郁症和燥狂症)除要求系统治疗期达五年以上外,还要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三、 申报所需材料

1、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见附表1),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如实;重新鉴定人员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复查表》(见附表2)。

2、申请鉴定者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鉴定者(或监护人)要求鉴定的书面申请;

4、主要病历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还需附申请鉴定者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


四、 受理过程

1、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

2、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劳动鉴定,按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280元/人。

3、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分类并在《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上登记。


五、 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程序

1、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各医疗鉴定组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工作。提前一周通知单位,由单位通知鉴定申请人,到指定医院作医疗检查;

医疗检查中,专家应将被鉴定人所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如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等),医疗鉴定组予以优先安排,其检查费另付。

3、对危重或瘫痪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检查的被鉴定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商医疗鉴定组,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出诊费用另付。


六、 评审和鉴定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召集有关专家对各医疗鉴定组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评审,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结论,填发《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加盖劳动鉴定委员会章后生效。

3、申请鉴定人或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4、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每年不少于三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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