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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许可
发表时间:2009-6-20 浏览次数:1492

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但是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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