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09-10-7 浏览次数:1080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等。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申办单位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提交下列材料:


    申办单位提出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告;健全的鉴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鉴定程序;


    满足申办鉴定工种所需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工具)及检测手段;


    胜任鉴定工作的考评员队伍;


    申办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职业标准和鉴定范围,填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表》。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