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不按此规定交付工资报酬的,即为违反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企业应当支付何某加班加点工资,并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与解决办法】
一、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因此,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其职工被安排加班加点的,也应当支付其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而不应借口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以克扣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企业还应当加发给阿何经济补偿金105元(210元×50%)。
三、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该企业拒不支付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工资,按此规定,应当支付阿何赔偿金1575元(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10元+补偿金105之和的5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