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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劳动者档案转移和申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2399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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