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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717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注销或收回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监察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及境外就业服务的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者收回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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