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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633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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