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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910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械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械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招用或者介绍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法介绍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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