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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547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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