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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15 浏览次数:1158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收取财物,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1、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罚款和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比如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


    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比如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担保等;


    3、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比如以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集资费、服装费、违约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财物;


    4、不得变相收取押金,比如每个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等到年底再发放以避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却不辞而别或限制劳动者跳槽,扣押劳动者的工资或试用期工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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