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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2 浏览次数:1246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0元的罚款。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书面记载劳动者的姓名、年龄、录用时间等,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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