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0元的罚款。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书面记载劳动者的姓名、年龄、录用时间等,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