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招用或者介绍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法介绍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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