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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2 浏览次数:1082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招用或者介绍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法介绍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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