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