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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逾期不改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2 浏览次数:1140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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