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