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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576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3、《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法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要求劳动者以证书、实物作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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