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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在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148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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