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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等证件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078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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