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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录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324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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