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