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