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同等金额一倍的赔偿,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