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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756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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