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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466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缴和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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