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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713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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