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