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