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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553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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