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