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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937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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