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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1614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企业、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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