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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综合服务快讯(第2期)
发表时间:2009-7-23 浏览次数:1293

【政策法规】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底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对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作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明确企业所得税法“新政”细节


    今年中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官方发布消息,对一些实施细节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说,适用百分之十五企业所得税率,并且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今年按百分之十八、明年按百分之二十、后年按百分之二十二、二零一一年按百分之二十四、二零一二年开始按百分之二十五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如果原先适用百分之二十四到三十三的企业所得税率,从今年开始,都将按百分之二十五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都将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在税法“新政”中,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也将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官方责令各地,不得越权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也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实施,展现十大亮点


    1、明确了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接受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


    2、确定十三类具体事项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情形。


    3、扩大抗诉情形,并且明确规定了接收抗诉的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


    4、针对特殊情形,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5、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赋予执行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6、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限,各类主体申请执行统一确定为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执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起2年内。


    7、人民法院在受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执行或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8、高院和最高院有可能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局)。


    9、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


    10、破产还债程序被删除,企业法人破产将统一由《破产法》调整。


【东恒动态】


本所受聘为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公司注册资金5710万元,主要负责南京工业大学科技产业园的园区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实施.科技产业园总规划占地面积达1000亩,一期占地面积约301亩。


    科技产业园一期总投资预计为三亿元人民币。主要引进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能源、军工、先进制造技术、绿色建材、软件外包、动漫、IT等产业。产业园2006年12月被南京市政府授为“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基地”,今年5月被江苏省科技厅、教育厅批准筹建“省级大学科技园”。公司携“跨江发展”的契机,立志将科技产业园打造成江北一座初具规模的科技产业之城,成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一支重要的领航军。该项服务主要由本所主任 张利军、钱军、费越等团队提供。


本所为腾亚(南京)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腾亚(南京)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是年销售额过亿元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各类组装件、不锈钢钉、卷钉等,有员工500余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用人单位规范和完善用工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此用人单位迫切需要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协助其开展工作。我所劳动法律部有一批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的劳动法服务,劳动法专项服务已成为我所品牌和特色服务内容之一。该部的徐小兵、刘黎冬等律师以其良好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赢得了用人单位的信任,现已有多家用人单位聘请我所劳动法律部的律师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积极踊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008年3月5日,秦虹街道联合下属的10个社区在秦虹广场开展了“3.5学雷锋”广场便民服务活动。便民服务项目有法律咨询、医疗卫生、修自行车、磨刀、修电器、量血压、水管维修等达20余种。我所的曹纯钢和戴仔勇两位律师作为法律咨询的服务者义务参加了此次活动,为社区市民现场解答法律上的疑惑和问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以实际行动向雷锋同志学习,展示了东恒的义工风采!


    2008年3月8日,为了贯彻实施“五•五”普法精神,为了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98周年。我所的许乃义、刘毅和沈大海三位律师于参加了有栖霞区人民政府马群街道办事处在百水芊城举办的“庆三八大型广场咨询活动”。


    2008年3月10日,我所戴仔勇、王磊律师及市场部袁菁与市律协青年委员会一行怀着最真挚的问候及祝福来到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看望慰问孤残儿童,并向儿童福利院捐赠了书籍、文具、玩具和食品等物品,献上了我们的一份爱心。我所的王磊律师还特别拿出资金,与福利院办理了助养孤残儿童手续,为这些儿童献上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也体现了东恒的仁爱精神。


    2008年3月15日上午,我所的李竹影和许乃义律师参加了由鼓楼区委员会与鼓楼区人民政府在山西路广场联合主办的“诚实守信,放心消费”诚信宣传月活动,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据统计,一个上午,整个展台就接到了近百条法律咨询,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房屋质量、合同、物业管理等方面问题等。东恒的律师们不辞辛苦给予咨询者满意的答复,对于复杂的案件,都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当天分发传单近500份,旨在增强市民的维权意识,让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行业动态】


2008中韩国际中小企业合作洽谈会将在京举行


    倍受中韩中小企业市场关注的“2008中韩国际中小企业合作洽谈会”将于2008年3月25-26日在北京好苑建国酒店二层好苑厅举行。本次会议由韩国首尔产业通商振兴院(SBA,简称首尔贸易馆)主办,首尔贸易馆是韩国首尔市政府的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为中小企业海外发展提供相关服务,开展中国及韩国中小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与发展活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和政府联系,促进中韩两国经济发展,属韩国政府全资的非盈利性组织。


    本届洽谈会更贴合企业自身发展和市场双方面需求。通过此次洽谈会,快速熟悉国际市场、学习成功经验、获得预期的收益,从各方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南京亿元资金“帮扶”中小企业


    由南京市商会、南京市区联社、南京鑫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方联手推出的“亿元资金帮扶行动”日前在宁启动。此次帮扶行动旨在为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亿元资金帮扶行动”对于解决一定数量下岗职工或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社会福利型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重点项目,将给予贷款担保费用减半的扶持政策;对于初次创业的企业,给予贷款担保费用全免的扶持政策。


    据了解,目前信用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心存疑虑,往往要求落实抵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作为贷款前提。因此,对一些固定资产不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商业银行融资往往可望不可及,简直就是“望梅止渴”;而此次推出的“亿元资金帮扶行动”,则能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一条快速通道。


【法条解析】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条是对公司股东权利的规定。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股权主要表现为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的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这次修改《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红利分配方面的自由权,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分取红利,但股东约定和章程规定不按照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方式选择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保护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新《公司法》增加了若干制度,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不分配股利的,可要求公司收股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等等,这些制度对切实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关条款将会在以后的内容中逐步介绍。


【案例评析】


新公司法案例之公司注册资本规定


   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代理律师认为: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未达到法定资本额,已成立的公司也可能会被撤销,因此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像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


    为此,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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