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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综合服务快讯(第7期)
发表时间:2009-7-23 浏览次数:1143

政 策 法 规 RELEASE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


    自8月1日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尽管就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市场状况和执法机制而言,《反垄断法》尚不能完全发挥“经济宪法”的作用,但该法作为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核心,无疑会对我国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法一般都有以下内容: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对行政垄断等。我国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反垄断法》不反对更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关于对经营者的控制和审查,《反垄断法》强调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三是《反垄断法》在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对中小经营者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所达成的协议则不予禁止。四是《反垄断法》通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有利于企业对全国乃至全球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有利于我国企业做大做强。


    这部新法律首次涉及了能源、电信等支柱性行业。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1734.329,-1.52,-0.09%,吧)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的要求,在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的行业中,也要引导、推进不同经营者之间开展竞争。为此,《反垄断法》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真正构成市场垄断,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控制地位、构筑市场进入壁垒的行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垄断地位,来挤压其他竞争者,使消费者不受益。《反垄断法》反对这种滥用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如果利用自己的优势,为竞争对手设置障碍,打压竞争对手,操纵市场产品及价格,这种行为就必然要面对反垄断的指控。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要充分认识到良性竞争和不断创新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只有这样,生产效率才会提高再提高,市场才会生气蓬勃,更好更多的产品才会不断涌现。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之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既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反垄断法》不反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照知识产权的法律获得和行使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是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中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是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就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将对我国经济生活和各个经济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将打破原有的行政垄断,多形成一些良性的竞争,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成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该《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此外,证券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对其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证券公司要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明确表示,证券公司要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具体来看,合规总监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管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等。合规总监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内部相关机构报告,同时向当地证监局报告。


    为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合规管理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管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与此同时,为建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规定》还指出,证券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东 恒 动 态 EVENTS


东恒律师事务所与有限公司签订顾问协议


    7月,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与盈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协议,由许乃义律师担任盈盛公司法律顾问。


    盈盛(镇江)电子有限公司坐落在风景秀丽,交通便利的江南古城镇江,位于镇江新区大港出口加工区,是从事加工生产PCBA线路板贴片及相关电子产品组装业务的港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目前拥有四千多平方米的标准洁净车间。


    公司的各部门员工经过职业培训均取得上岗资格,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在人力资源和谐分配下,工作井然有序。公司把ISO9002标准和ISO9001认证融入企业的管理机制中来,不断地进行创新和拓展。


    公司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SMT生产线和相应的检测设备,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批量直通率达98%以上,SMT技术和质量水平目前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公司生产加工掌上DVD,普通DVD,机顶盒,数码相机,数字电视,手机,电脑板卡等成品解码板,服务范围广泛。


行 业 动 态 EVENTS


我国9月1日起停征个体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户管理费停征等同于企业减税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南京市级重点工业园区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发展


    今年以来,南京市级重点工业园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步伐,1-7月份实现销售收入491.2亿元,增长27.1%,增加值118.6亿元,增长28.4%,利税42.7亿元,增长37.9%,分别占年度计划的60.3%、61.4%和64.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量206.6亿元,增长38.6%,占年度计划的62.5%。


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护法中小企业


    中国《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将对国内各个行业的现有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实际上,在互联网领域,存在许多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比如搜索领域的百度,即时聊天领域的腾讯,以及电子商务的阿里巴巴。2008年阿里巴巴近日公布的第二季度财报显示,其在B2B市场占有58.78%的营收份额,涉嫌垄断。


    《反垄断法》的实施或将改变“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使得广大中小企业有望从中受益。


    《中国高科技领域反垄断调查报告》近日公布,这份国内“首部垄断调查报告”引起了业界骚动,其披露了包括近十大行业三十七家企业在内的垄断现象,其中阿里巴巴的B2B也在其中。
易观国际近期发布《2008年第2季度中国B2B市场季度监测》显示,2008年第2季度中国线上B2B电子商务市场交付价值达到人民币12.28亿元,其中,阿里巴巴垄断过半,独占中国B2B电子商务58.78%市场份额,有可能触犯2008年8月1日实施的素有“国家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


    业内电子商务专家表示,一家外资控股的企业,掌控中国半数以上的B2B产业,“一碗水端不平”的局面,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竞争的基本原则,而且对中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隐患。


    《反垄断法》实施后,在约束“巨头”行为的同时,也给在市场中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带来了希望,一些中小企业希望借助反垄断法的力量,对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型企业发起反击。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业界甚至指出“反垄断法出台,中小企业迎来春天”,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机遇大于挑战。


    据统计,我国国内目前有中小企业2300余万家,占到总注册企业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利润和外贸出口总额,分别占到全国企业工业总产值、利润和外贸出口总额的60%、40%和60%。


    《反垄断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的法律依据,使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迅速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在《反垄断法》的促进下,中国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服务市场潜力巨大。最新发布的《中国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研究报告》显示,B2B电子商务平台将成为未来中小企业网络营销主要渠道,投放在B2B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络营销费用将从2002年的0.5%上升到2006年的6%,预计未来5年这个比例将继续上升,2012年将达到11.5%。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不少企业不可缺少的业务工具,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也日渐成熟。


法 条 解 析 LNSIGHT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要点:


    公司法为了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对股东而言,股东依约定足额出资后,即享有有限责任的待遇,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通过公司权利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其权利,不直接插手公司经营。公司则独立地运用股东投入到公司中地财产从事经营,创造利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债权人独立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有的股东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设立一个壳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股东滥用了。同时股东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滥用了其有限责任的待遇,而公司的债权人将面临着极大的交易风险。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的实践不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公司虽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但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加之缺乏商业诚信,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占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次修改公司法在进一步放宽公司设立和有关管制的同时,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有限责任获取非法利益,以保护债权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适用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有限责任这一公司制度的基石,适用公司法应当维护股东的有限责任,由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当限制在司法审判中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二是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的行为,即股东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和具体行为;应当有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向股东追偿。三是具体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条的基本原则做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法案件中应统一遵守有关规定。


经 典 案 例 CASE


合同管理类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合同约定不周全)


案情介绍


    2001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乳胶漆和美砂漆。因甲乙双方有着长期业务往来,所以在本份合同中未约定单价。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单价发生争议,交涉未果,诉至法院。


    甲公司认为其供应给乙公司的美砂漆每公斤10元。其与乙公司在2000年也曾发生过业务往来,当时确定的价格为每公斤10元,货款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乙公司则认为双方达成口头约定,产品价格为市场最低价,当时美砂漆的市场价格为每公斤2.20元。甲公司提供了A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出具的价格证明,乙公司则提供了A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办公室出具的价格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从证明的主体、证明内容以及证明的时间分析,A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证明的价格较A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证明的价格更具证明力,故法院予以采信。


    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所涉建材在2001年2月期间A地区的市场价格,走访了A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该站提供的2月《南京工程造价信息》册中载明,美砂漆每公斤价格为6.31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系争货物的价款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合同成立时履行地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执行。被上诉人主张的价格,与当时合同成立地的A市场平均市场价基本相符,故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以上就是问题合同诱导纠纷发生的案例,签订合同不约定价格,不发生纠纷比较难得。合同是对未来事项的安排,许多人却不把时间、地点甚至内容写在这张安排表上,使安排成了一个意向。在生活中常见到合同签订后又签了一个又一个的补充协议。这就是合同存在缺陷的信号。双方能妥善协商的,就是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就成了纠纷。合同约定不周全其实跟当事人的意识有关系,没有觉得合同是大不了的事。其实个人生活中或企业经营中的一切重大经济事件都是通过合同安排完成的。合同是经济生活中各方利益的集中交织之地,集中安排之地。然而很多人签合同像写便条一样随意,直到有了经验教训那一天。意识问题是一个法律之外的问题,但却比合同中的任何法律问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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