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发表时间:2009-5-17 浏览次数:1470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国务院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条例关于劳动争议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新法劳动争议适用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本条共19项内容,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11项)相比较,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等8项内容,都是近几年的劳动争议的焦点所在,比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等”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也将意味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的案件将大量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该法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