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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发表时间:2009-6-29 浏览次数:2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脸、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规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还应包括下述内容: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企业经营运作的指挥者、决策者,领取企业工资的,具有与普通劳动者同样的身份,其因劳动待遇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如因股东权益问题与企业产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而是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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