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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所属员工因用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发表时间:2010-11-2 浏览次数:1697

    长期以来,包括律师事务所与所属律师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之间、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之间就劳动权利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始终存在争议。导致这些争议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是事务所本身的法律定位和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目前各类事务所的性质均为合伙组织性质,这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这些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主体本身就是一个疑问。其二是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是否属于劳动者范畴?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的入职必须以通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这与一般劳动者的就业相比,门槛较高,专业性要求也很强,使人很容易联想到教师职业,而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持有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正式编制的教师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其与学校之间发生的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综合上述两种原因,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与所属事务所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始终存在较大分歧。


    而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上述问题迎刃而解。依据条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类似的合伙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此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正式赋予了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法律上的用工主体地位,同时也明确了合伙组织与所属员工之间因用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两个要点。依据条例的规定,上述合伙组织与所属员工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互负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则是上述合伙组织所属员工可依法主张的基本权利,其他权利视双方劳动关系履行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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