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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就职工股权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发表时间:2011-10-1 浏览次数:1361

    所谓内部职工股是指企业改制时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并持有本单位的部分股份,或者由单位的持股会集中统一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形式),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认股权证、出资证明书等。也就是说,内部职工股是将劳动者的劳动与资本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职工的资本投入,克服国家所有者主体的虚置和缺位,真正实现部分所有权的清晰化和人格化,也改善了公司股权结构;通过职工与企业财产的紧密结合,能够真正体现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主人公地位;通过产权为纽带使本企业的员工与其他的所有者结合成利益和风险共同体,形成对企业内部管理者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一股一票”制来维护职工自身的利益,克服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这样一种股权结构还改善和丰富了我国传统的按劳分配制度,持股职工凭借自己的劳动和资本投入,获取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充分地体现资本的价值。


    内部职工股具有下面的一些特点:1、内部职工股一般不可以流通、上市、上柜、继承、赠送。2、内部职工股的认购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3、内部职工股同其他股份一样同股同权同利,也就是具有股权上的平等性。4、内部职工股的分布具有非均衡性。


    从以上专业性的表述可以看出,职工股的产生和认购与职工的身份以及工龄等劳动因素直接相关,可以说是职工认购职工股的前提和基础。那么职工就职工股与企业发生纠纷的,该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呢?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呢?我们认为,职工股是企业改制时职工依据当地政策依法享有企业股权的一种形式。虽然职工股从获取的标准上与职工身份以及其他劳动因素直接相关,但职工股的核心权益还是职工对于企业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包括股权收益权等,这些权利并非劳动权利而是普通民事权利。从这个概念上来说,职工股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签订无直接联系。因此,职工因职工股事宜与企业发生的股权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或者各地制定的有关职工股的政策规定处理,职工不能就职工股权纠纷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而是应当直接诉至人民法院。(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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