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期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发表时间:2012-4-29 浏览次数:2595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与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直接相关。但是这里的工作年限指的是劳动者在现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还是指的是该劳动者自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呢?


    对此问题,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作出了答复,“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社部对工作年限的解释重点放在了“累计”上,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开始工作起就开始计算自己的工作年限了,哪怕不是在同一用人单位,但一旦劳动者申请带薪年休假的,之前该劳动者在别处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也可以被累计计算总的工作年限之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其带薪年休假期。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期限是根据其总工作年限计算的,但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是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不要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基础条件(连续工作满一年)和年限条件(按照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混同。(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