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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裁员,员工应如何面对?
发表时间:2009-5-4 浏览次数:1533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于处于经济危机大环境下,有诸多的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裁员,这里面涉及到对“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法律上应如何理解?是否所有以该条为由作出裁员都是合法的?被裁的员工应如何面对这种方式的裁员?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上述情况的发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所以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以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裁员,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适用此条款,同时适用此条款必须达到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比如某一职位负责人的岗位取消,但公司完全有可能将该人再安排到这一部门的普通员工的职位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简单直接地将这些员工解除。要与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协商变更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还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被裁的员工如不认可公司解除的理由及程序,完全可以依法去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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