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根据《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王某2002年下岗后,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但养老保险关系一直保留在原单位。今年2月,王某在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认为,原单位未将王某的社保关系转来,导致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建议王某找原单位索要工伤待遇。而原单位则认为,王某并非为自己工作时受伤,也不愿承担责任。
解读:职工社保关系“挂靠”在一个单位,而到另一个单位“打工”,这种双重劳动关系在我市大量存在。由于目前一个职工只能参加一份工伤保险,双重劳动关系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就会处于“两不管”的境地。而新政实施后,双重劳动关系职工需在两个单位同时参保,社保系统将为此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职工享受工伤“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