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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非工作场所受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发表时间:2009-6-5 浏览次数:1354

案例一:上班身体不适回家死亡


    案情回放:陈某生前系某建材公司职工。去年3月5日上午,正在上班的陈某突感身体不适,出现头晕、胸闷、心慌,到医院就诊后,诊断为冠心病,医生建议其进一步检查。由于已近中午,陈某决定先回家。下午,陈某因病情突然恶化,在家中死亡。


    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而陈某在工作时感到不适,回家很久后才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


    法官说法:陈某之死应属于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突发疾病,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出现头晕、胸闷、心慌,该病症反应具备了疾病存在的基本特征。


案例二:上班时间上厕所致残


    案情回放:去年4月13日,某食品公司女工李某上夜班中途上厕所,因下暴雨,公司为排水在路中间临时开了一条小沟,但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由于灯光昏暗,未及时发现小沟的李某不慎跌伤,除花去三万余元医疗费用外,还造成六级残疾。


    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而厕所不是工作场所,上厕所也与本职工作无关,故李某不构成工伤。


    法官说法:李某属于工伤。尽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中,的确没有“因上厕所伤亡”之说,但该规定仅仅是列举性的说明,并不等于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均不属于工伤。劳动法已经将“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列入了基本原则。这表明,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中,李某在上班途中受伤,且公司挖排水沟后未设警示标志,对李某的受伤有一定责任,故应认定李某系工伤。


案例三:工作时开玩笑受重伤


    案情回放:赵某系某烟花公司的女工。去年9月15日上午,赵某在搬运半成品爆竹途中,遇到了手持火种刚试放完爆竹的同事宋某,赵某开玩笑问宋某是否敢点燃自己正在搬运的爆竹,宋某一边说“有什么不敢”,一边真的点燃了爆竹,结果将赵某炸成重伤。


    令公司不解的是,即使是这种情况,法院也判决认定赵某构成工伤。


    法官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仅仅限于:“(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虽然赵某有开玩笑的行为,但并不构成蓄意违章,赵某并非真的希望点燃爆竹,即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此外,宋某虽是造成赵某伤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赵某享有索赔方式选择权,所以当赵某选择要求按工伤赔偿时,公司就应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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