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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留用察看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时间:2009-7-9 浏览次数:1904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仍属企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


    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其他福利和保险待遇;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对于留用察看处分期间表现不好的职工,企业可按规定的有关程序处理。


    律师提醒:留厂察看措施属于职工惩罚制度中的一种,伴随着市场经济、个体及民营经济的发展,而法律制度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留厂察看制度无论是在经济形态层面还是法律制度层面均已经无法适应现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客观需要,将会逐步消失在我们的视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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